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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标”实施一周年:江苏交警为您盘点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那些事

发布时间:2020-04-16浏览次数:3424
电动自行车一直是广大市民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然而由于车辆安全性能参差不齐、骑车人交通违法行为多发,电动自行车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隐患。2019年4月15日,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新国标”)正式实施。一年过去了,“新国标”给电动自行车出行安全带来了哪些改变?有关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数量是否有所减少?
4月15日,江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权威发布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形势分析和典型案例,希望给广大市民安全文明骑行电动自行车提个醒。

“新国标”实施一周年

电动自行车事故亡人数同比下降11.77%

从2019年4月15日起,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正式实施,只有符合“新国标”且获得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才能办理登记上牌。对于在用的超标无牌电动车,实行发放临时信息牌政策,由各地设置不超过5年的过渡期限,期满后不得再上道路行驶。截至2020年3月,全省共办理符合“新国标”、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63.9万辆。同时,2019年4月15日至2020年3月,全省共发放电动自行车临时信息牌1408万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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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标”实施以来,全省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公安厅、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要求,积极协同相关部门加强源头安全监管,常态化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整治,严查无牌、闯红灯、占用机动车道行驶、逆向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

积极探索应用电子监控、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开展非现场执法曝光,建设952个文明交通示范路口,安装使用非机动车和行人非现场执法设备589套,建设非机动车和行人违法曝光大屏358个。

在城市主要街头路口建设“交通安全教育站“288个,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通过警示教育、告知提醒、劝导纠正等方式,教育违法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南京、常州、宿迁等地积极探索建立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制度,提升文明交通程度。

自“新国标”实施至2020年3月底,全省电动自行车事故起数、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3%、11.77%。

虽然涉及电动自行车事故总体减少,但此类事故占道路交通事故总量比例仍然较高。据统计,2019年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伤亡交通事故占全省事故总数的51.9%。其中,城市道路发生的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占比最高,占电动自行车事故总数的42.9%,其次为县乡道路和国省道普通公路,分别占36.9%和9.1%。

【典型案例】

5类交通违法行为最易引发交通事故

通过对涉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原因进行分析,由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引发的事故较为突出,其中排名前5位的交通违法行为分别是:

1、未按规定让行;

2、违反交通信号;

3、逆行;

4、违法占道行驶;

5、违法上道路行驶(如无牌车、拼装车等不具备上路行驶条件的车辆)。

典型案例一:

电动车闯红灯引发事故

十多万治疗费自行承担

2019年6月23日16点28分,盛某骑行电动自行车在常熟市新安江路、庐山路路口闯红灯,与余某所驾苏E号牌大型普通客车相撞,事故造成盛某头部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调查,盛某闯红灯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应该承担事故的全责。据悉,因事故发生时,盛某未戴头盔,头部受伤比较严重,目前治疗费已花去15万元,还将面临后续治疗费用。

交警提示: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这起事故中,骑车人就是因未遵守交通信号灯通行,因此承担事故全责。

典型案例二:

集齐三项交通违法

任性骑行承担全责

2019年3月5日,在江宁万安西路润麒路口,一辆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由于电动车违规载人(电动自行车搭载超过12周岁人员)、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事发时在公交车道行驶)、闯红灯三项交通违法行为,与正常左转弯行驶机动车发生碰撞,电动车骑行人被判承担事故全责。

交警提示: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此外,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人员。

典型案例三:

电动自行车严重超速

引发事故致人死亡同担责

2019年7月31日晚,黄某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搭载一人,直行通过太仓市人民南路与南园路路口时,遇陈某驾驶的无牌电动三轮车搭载林某行至该路口准备左转,两车发生碰撞,致使黄某、陈某和电动自行车乘车人受伤,电动三轮车乘车人林某死亡。

事发后,黄某辩称自己是绿灯通过路口,应该无责任。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双方均存在违规载人的违法行为。同时,陈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左转弯时未靠道路中心点右侧转弯,而黄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严重超速。经鉴定,事发时,电动自行车车速达73-74公里每小时。双方的过错都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所以双方驾驶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双方乘车人无责。

交警提示: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将车辆最高时速限定为25km/小时。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电动自行车一旦超速,与非机动车、行人存在较大速度差,更易引发事故,加重事故后果。同时,车辆超速会降低反应时间和操控能力,难以应对道路上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电动自行车超速发生事故的,同样应当承担事故相应责任。

典型案例四:

外卖骑手骑行看手机

结果撞死推轮椅老人

2019年1月29日上午10点左右,崔某某(外卖骑手)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瘦西湖新苑南门非机动车道内,与由西向东步行(推轮椅)的董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董某某受伤,经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

经查,崔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单手骑车,低头看手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因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董某某推行轮椅在划有人行道的路段未在人行道内行走,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雨天撑伞、接打手机等行为会导致骑车人分心,一旦发生紧急情况,骑车人难以及时发现并处置,从而引发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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