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设置最长三年的过渡期后
不得上道路行驶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一人
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
最高将处2万元罚款……
7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规范了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及其相关保障与管理活动,未登记上路、违法载人等行为都或将面临处罚。
1、立法治理电动自行车管理难题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成为人民群众出行的重要方式,也是快递、外卖等新业态的主要交通工具。
2019年3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通知》,要求电动自行车应当执行新颁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后,方可上路行驶;各地要综合施策,引导在用不符合标准的车辆逐步退出,对新标准实施前在用的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过渡期,发放临时通行标识。
“随着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的增加,市场存在大量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乱停乱放、飞线充电等乱象日益突出,电动自行车交通、火灾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隐患。”安徽省公安厅副厅长赵怀印表示,由于涉及公民财产和通行的权利义务,有必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运用法治方式治理电动自行车管理难题。
2、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
违规使用电动自行车所引发的自燃、爆炸事故触目惊心。草案规定,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可以向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依法受理、处理投诉举报,对有关单位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加强服务保障方面,草案明确了非机动车道的建设要求,保障电动自行车通行。同时,提出了加强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和其他建筑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的配套规划建设,明确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的建设要求,保障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需求。草案规定,快递、外卖企业和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的管理责任,加强新业态的安全监管。
3、未登记上路最高或罚五十元
为强化电动车的源头管控,草案规定,在本省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不符合标准、未经产品认证的,不得登记上牌上路。对新标准实施前在用的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最长三年的过渡期,临时通行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在法律责任方面,草案规定,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驾驶未取得临时通行标识或者临时通行期满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的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使用其他车辆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收缴伪造、变造的号牌或者临时通行标识,驾驶人拒不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车辆。
4、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个别电动车驾驶人为图方便,随意逆行、闯红灯、违法载人,埋下诸多交通事故隐患。草案规定,禁止闯红灯、逆行、超速、醉酒驾驶,禁止牵引动物、浏览电子设备等危险驾驶行为。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一人。此外,草案还规定了电动车在公共场所与道路周边的停放规则,明确了禁止停放区域,并提出了充电规范。
根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一人,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违反规定或将予以警告或处以五十元罚款。公安部门依法通过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非机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的,应当将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
同时,草案禁止实施影响电动自行车质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加强对拼装和违法改装、加装行为的管理。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加装、改装的,责令恢复原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