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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对上牌登记是这样要求的

发布时间:2022-02-25浏览次数:3144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施行。为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确保我省2500余万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根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省公安厅制定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内容包括总则、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其他规定、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30条:

(一)明确登记主体,加强信息公开。

《规定》明确了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工作,并可以委托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点,公安派出所代办电动自行车登记相关业务,经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以及警邮、警保、警银合作服务点等,可以根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委托代办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并向社会公布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地点、名称及联系方式。通过最大限度增加代办点数量,完成大量存量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工作;通过建立“带牌销售”制度,保障增量电动自行车常态登记上牌工作,实现高效便民。

(二)统一全省标准,提高管理效能。

《规定》明确了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全省统一,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登记实行电子化管理,电动自行车号牌、电子行驶证的式样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同时制定《河北省电动自行车号牌制作规范》,对号牌分类、规格、颜色、式样、基材、制作、外观、安装、包装等进行明确规定,号牌分为两类、三种,正式号牌为绿色、黄色(营运),临时号牌为白色,确保号牌全省统一。通过号牌的分类管理,保障过渡期制度落地实施。

(三)细化登记流程,突出便民利民。

《规定》明确了申请办理注册、变更、转移、注销登记的具体情形,需提交的材料内容、登记内容、审核内容及时限要求;对丢失《购车凭证》等来历证明,以及补领换领号牌情形的,通过自证形式,方便群众业务办理;对已注册的电动自行车有被盗抢情形的,依所有人申请及有关办案部门提供的情况,应当停止办理该车的各项业务,案件侦破发还车辆后,予以恢复,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四)明晰法律责任,加强执法监督。

《规定》明确了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负责登记的相关人员、被委托登记的服务点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撤销,对涉嫌盗抢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规定不得泄露登记管理系统信息,不得违反规定办理登记业务或者强制提供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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