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发布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通告——电动自行车应保持车辆原貌
发布时间:2021-08-02浏览次数:3267
济南市公安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明确提出: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登记挂牌,不得加装棚架装置、改装动力装置;骑乘人员应佩戴安全头盔,在非机动车道内按信号灯指示通行,当遇到公安机关检查时应当主动配合、停车接受检查。
此次通告共涉及6方面的内容:
第一,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转借、挪用、涂改、冒领或伪造电动自行车号牌;
第二,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时应当保持车辆原貌,不得加装棚架装置、改装动力装置;
第三,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严禁占用机动车道或人行道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
第四,电动自行车应当按信号灯指示通行。遇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严禁闯红灯、遇停止信号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转弯或掉头时不按规定通行;
第五,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雨天或夜间骑行着颜色鲜明的雨衣或易被识别的衣物,更利于保证人身安全;
第六,对身份不明或骑乘车辆有盗抢嫌疑的人员,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盘问、检查。骑乘电动车行驶中遇公安机关检查时,骑乘人员应当主动配合、停车接受检查。严禁冲关闯卡拒绝公安机关盘查、检查。
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近两年来,我市公安机关持续加强包括电动自行车在内的交通秩序整治,加大对盗抢电动自行车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全面启动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当前电动自行车加装棚架装置、占用机动车道或人行道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仍较为突出,电动自行车被盗案件依然存在,严重影响道路的有序畅通,危及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正因如此,市公安局在进行深入调研后发布通告。
骑行电动自行车应当摒弃的9种危险行为
危险行为1:骑行超标电动两轮车
按规定,电动车必须有脚踏骑行功能,最高时速25公里,整车质量小于55公斤,电机功率不超400W,有的电动车设计远远超过标准,遇到紧急情况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危险行为2:随意变道行驶
电动自行车行动灵活,在行驶过程中,驾驶员随心所欲,不左右观察路面情况,不顾后面或周边行驶的车辆和行人。
危险行为3:电动自行车闯红灯
闯红灯引起的电动自行车事故不时发生,特别是在红绿灯转换之间,为抢先一步,有的电动车就闯了红灯。殊不知,这样的情况下,最易发生交通事故。
危险行为4:电动自行车逆行
有些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为图方便,不愿绕行,给顺行车辆带来麻烦,也增加了安全隐患。
危险行为5:电动自行车走机动车道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现实中很多人违规驶入机动车道,与机动车争道,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安全,隐患极大。
危险行为6:电动自行车违规载人
电动自行车载人后制动距离加长,车辆重心提升,转弯时易倾倒,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危险行为7:电动自行车停车越线
电动自行车在路口等候红灯时,总有人不自觉地越过停车线,有的甚至将车停在路口中间等红灯,严重阻碍了正常行驶的机动车。
危险行为8:乱停乱放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现实中电动自行车乱停放现象很普遍。
危险行为9:边骑车边拨打、接听手机。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时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接打电话很容易分散注意力,存在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