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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20-07-10浏览次数:3314

     7月1日,正式实施,对电动车登记制度、改装限制等都有明确的规定。目前,电动自行车超标问题突出,拼(改、加)装、无牌无证、假牌假证、逆行、乱停乱放等违法现象多发,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19年,全省共查处各类非机动车违法971.8万起(以电动自行车为主);发生涉及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分别占全省交通事故死亡和受伤总数的47.4%、59.7%。因此,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迫在眉睫。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明确了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和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同时,《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全省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明确了政府及监管部门、生产销售企业、行业协会的职责,从源头上遏制大量非标电动自行车进入市场;提高电动自行车的违法成本,突破原有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低额处罚限度,从20元至50元,提高到最高处罚500元,增强了执法震慑力;《条例》既涉及电动自行车充电的消防安全问题,又涉及互联网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还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参加保险,彰显立法为民宗旨,对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意义重大。
      电动自行车事故率高,发生事故后往往因赔偿问题引发纠纷。《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提供优惠和便利。《条例》还特别强调,快递、外卖等服务企业和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可以通过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方式提高企业偿付能力。
      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也是困扰群众的现象之一。针对这一乱象,《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的设置纳入城市道路相关建设规划和住宅小区、单位建设规划。地铁站、车站、医院、商场、农贸市场、文化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交通设施、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配套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公共停放场所,管理单位应当落实专人管理。已建住宅小区、单位未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应当划设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已建城市道路周边未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应当根据需要在道路周边划设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
      为了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消防安全,《条例》规定住宅小区、单位应当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区域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限时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定期检修蓄电池电气线路,防止因电气线路老化、短路等原因引发火灾事故。禁止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关于安全头盔,《条例》明确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后座使用儿童座椅。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规定,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未按规定提供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针对广大群众关心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使用期限问题,《条例》也进行了完善,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7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7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设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早于该期限不得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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