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九成在用电动车不符合新国标,拟2023年起不得上路
发布时间:2019-11-27浏览次数:6408
11月26日召开的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关系到几乎每个江苏家庭的《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接受审议。这部将在全国省级层面率先出台的电动自行车管理法规,拟从生产、销售到上路、报废全链条作出周详严格的规定,让“乱窜”的电动车驶入法律的车道。
事故频发,九成在用电动车不符合新国标
作为生产、使用大省,江苏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近4000万辆。到会就条例草案作说明的江苏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刘旸指出,我省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通行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亟需以地方性法规对电动自行车的全过程管理予以规范。
当前,全省公共交通分担率只有24.8%,加上交通拥堵、停车难等城市病,大量群众选择电动自行车出行,这导致近年来相关交通事故、火灾事故频发、损失严重。去年全省发生的涉及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占全年事故总数的49.95%、40.31%,与2017年同比分别上升48.08%、7.77%。“今年以来,如皋全市涉及电动车的事故占道路交通事故总量的51.17%,电动车死亡事故占总死亡事故的58.52%。”如皋市袁桥交警中队中队长黄进在一线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已有9年。由于中队辖区为城乡结合部和国省道交叉地区,每年都要处理大量电动车交通事故。
事故多发,一方面源于电动自行车使用年限无明确规定,不少车辆安全隐患严重。另一方面由于无需学习培训及低违法成本,不少驾驶人安全意识差,闯红灯、走快车道、逆行、超速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驾驶人与执法管理间矛盾易发多发。黄进感慨,执法中最突出的难点还是电动车违法驾驶成本低,许多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对小额罚款不以为然。“通常对电动自行车违法行驶的处罚不会超过50元,且很多违法行为仍处于法律监管真空,如遮挡污损牌照、胡乱鸣笛等。”黄进还反映,电动自行车面广量大,像他们中队12个民警加8个辅警,很难全天候监管,很多时候只能靠驾驶人自觉。
生产环节亦不容乐观。我省拥有300多家电动自行车企业,年产1000余万辆,占全国年产量三分之一。刘旸指出,1999年出台的电动自行车旧的国家标准指标总体是非强制性的,加之市场需求大、行业发展快,目前在用电动自行车90%以上不符合国标。南京市交警四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唐华一感到,确有必要对生产源头加强管控。“能不能给电动车‘降降速’?现在市场上电动车品牌五花八门,有的时速能达到80公里,超速再加上不遵守交规,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对规范生产行为,强化源头管控,提升广大群众交通守法意识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刘旸表示,今年4月15日正式实施的电动自行车“新国标”,为我省电动自行车立法提供了科学参考和标准支撑。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产品质量法及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在调整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通行等方面有断档,有必要通过专门立法将相关规定具体化,确保上下衔接,增强可操作性。
值得一提的是,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以动力装置驱动的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车辆不属于本条例调整的范围。“我们建议将来在修改省道路交通安全地方性法规时再对此类车辆一并予以规范。”刘旸说。
牵涉面广,立法周详涉及“全链条”
由于立法牵涉千家万户,此次立法十分慎重,审议前已22次易稿。起草小组先后赴湖北、湖南、广东等省及我省苏州、常州、宿迁、镇江等地考察,反复多次组织相关部门会商,并邀请法律专家及认证管理、交通规划、道路安全、车辆安全专家进行研究论证,还举行立法听证会直接听取企业和基层群众意见,最终拿出了较为审慎周详、兼顾各方利益的草案。
立法着力解决了一些焦点问题。例如,电动自行车管理链条长、涉及方面多、易造成管理脱节。黄进结合一线执法经验,就希望能明确各部门承担的职责。对此,草案一一明确了各方监管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乡镇、街道应当统筹辖区内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规定工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具体管理职责,并对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全过程监管作出要求。
管好电动自行车事涉社会综合治理各环节。列席会议的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委员杨卫东举例说,相关专家研究显示,电动自行车管理难题部分来自城市配送体系,像外卖服务不合实际的限时送达承诺,必然倒逼有关驾驶人违法。“交通安全是整座城市、整个社会治理的一个部分,路上的交通管理是最后一个环节,前序管理一定要到位。”对此,草案强调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承担主体责任,对本单位所属的人、车两个要素进行管理。
草案对生产、销售、产品强制性认证、维修等源头环节的规定,突出“强制”二字。首先,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强制性国标,并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其次,生产者、销售者或进口商应委托认证机构对所售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认证,数据须及时上传国家有关平台;再有,销售者需建立台账并实名制销售,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已符合强制性国标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对改装车,草案措辞严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拼装、非法改装和加装电动自行车,并对有关经营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违法生产、销售、违法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等违法行为将纳入个人、企业的征信管理体系。
不仅严管,也重便民
草案突出“安全”,对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环境安全、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作详细规定。
在通行安全方面,草案强调电动自行车必须上牌后上路,制动、鸣号、灯光及夜间反光装置等要符合安全要求,并明确电动自行车使用满十年不得上道路行驶。草案还对通行和禁止性行为作了相关规定,记者注意到,其中强调要避让过马路的行人。
在环境安全方面,草案要求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提供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废旧铅蓄电池按危险废物依法管理,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将废旧蓄电池送交有关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或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去年全省发生电动车火灾事故500余起,造成10人死亡,亡人数占全年亡人的14.7%。草案也高度关注消防安全,规定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居民住宅楼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等区域充电,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劝阻制止违规行为。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本次会议进一步建议,应根据消防实际需要,增加对公共场所有关区域电动自行车规范停放、充电的规定,以最大程度排除安全隐患。
不仅严管,条例还从登记、停放、充电诸环节作出便民规定,明确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免费,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拓宽渠道,建设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系统,并在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及有条件的销售点等设登记代办点。省人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还建议,全省应统一电动自行车变更、转移、注销登记的申办机关,方便群众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省内异地办理。
条例草案对方便电动自行车行驶的基础设施作出规定,如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制定并落实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规划;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应统筹规划、建设非机动车道;有关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应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等。
当前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车保有量很大,如何化解存量?草案一方面鼓励所有人置换、报废不符合强制性国标的电动自行车或废旧车;另一方面规定对已有公安部门临时信息牌、但不符合新旧国标的车辆,可继续上道路行驶至2022年12月31日止(按照设区市有关规定临时信息牌有效期早于该期限的除外)。
“法规有了,关键还是在执行。”黄进希望,未来新法规施行后,能清晰有效解决交警日常执法诸多难点,同时从生产源头上规范电动车的驾驶安全性,对驾驶人群进行常态化、规范化的培训。唐华一则表示,日常执法中经常遇到因赔偿而扯皮的现象,“我希望法规能对电动车强制上保险作出相关规定。还要进一步加大违法成本,比如是否可考虑将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纳入征信,增强单次处罚力度等。”